广东省医药企业管理协会

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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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广东省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简称“广东省医药企协”。(英文译名: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 MANAGEN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GDPEM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是由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企、事业单位,包括医药生产经营、市场流通和医药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从事医药企业管理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经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贯彻国家药品管理法,维护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守法、自律,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生产经营者与广大消费者的关系,面向全省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企业(包括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市场流通管理者)服务为宗旨,不断提高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企业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者)经营与管理的素质和水平。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管理局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国家药品管理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引导和教育企业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者)增强法制意识,学法、守法,做依法生产与经营的模范。

(二)组织有条件的企业或科研单位,开展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企业管理科学的研究、交流、宣传和推广应用。

(三)组织专家探讨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企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研究报告,推动企业体制创新和企业管理改革。

(四)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倾听企业诉求,及时反映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企业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企业及企业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会员企业人力资源和管理知识培训,强化和提高会员企业与经营管理者管理技能和诚实守信素质。

(六)建立和完善医药咨询服务信息网络,做好市场预测、企业咨询等服务,开展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企业产品宣传、成果展览和推荐应用。

(七)经有关部门授权,参与或组织药品类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宣传和贯彻与实施。参与医药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等的资质考核审查工作。参与医药行业内技术创新、技术引进与项目开发的前期论证。组织同行议价,防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八)总结推广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企业管理成功的经验,表彰会员单位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先进管理成果。

(九)组织管理专家和学者编写、出版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企业管理书籍、期刊或内部资料,拓宽信息范围、扩大信息量,为企业和生产经营管理者提供多渠道的学术服务平台。

(十)加强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企业管理经验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组织之间的友好交往。

(十一)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和自律教育,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不断拓展服务功能。

(十二)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会员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入会须具备条件

凡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有自愿加入本协会意愿,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1、本省内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民营和中外合资的生产经营、市场流通等企业)。

2、本省内高、中等医药院校、医疗机构和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行业科研单位等。

3、本省内地级市、县(区)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等。

(二)个人会员

1、本省内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2、本省内在药品、中药材、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行业(企业)管理或管理科学研究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理事会授权,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三)由本协会颁发《团体会员》牌匾和《会员证书》等。

第十条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3、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4、有优先参加本协会活动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关心协会工作,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信誉。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会员单位会费200000元一届。

(二)常务副会长会员单位会费为150000元一届。

(三)副会长(秘书长)会员单位会费100000元一届。

(四)理事会员单位会费50000元一届。

(五)普通会员单位会费10000元一届。

第十二条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屡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核准或理事会讨论表决,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牌匾》、《会员证书》和《聘书》等,并全省通报。

第十三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牌匾》和《会员证书》等。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选。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增补)理事、监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表决协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等重要工作制度。

(六)表决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人选如离开本单位,由原单位推荐相应条件的新人选报请会长会议审定;企业名称的改变,由新名称企业备文报送协会备案,副会长人选的变动须报请会长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增补)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报告。

(六)负责与政府相关业务部门、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联系与协调,定期提交报告和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七)制订协会重要管理制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人事问题。

(九)审核批准和授予荣誉称号。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会理事会成员一届任期5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本届协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具一定影响力。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群众基础好,愿意承担胜任协会相关工作和任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党纪国法处分和没有经济、刑事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置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组成),理事会组成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协会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或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会工作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负责和主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制度。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委员的任期与协会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具有下列权利和职权:

(一)监督协会选举工作,核实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员、理事、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程和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监事不参与表决。

(三)依照法律和章程,检查依法办会情况,监督理事会履行职责,如发现有损害协会利益不当行为时,有权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依法检查和监督本协会财务执行情况。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或顾问)和若干个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协会本届理事会成员。

(二)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为人正直、公正。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在医药行业内具较大影响力,有丰富的企业管理或社团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职责和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党纪国法处分和没有经济、刑事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二)主持各大会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制订各类工作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方案,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对办事机构员工的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五)根据会长的授权,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部门资助或拨款

(三)社会资助或捐赠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各项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办公、工作经费等)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由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进行管理。由办事机构编制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协会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的类型并与本社会组织章程前后章节表述一致填写,如本会、本协会、本商会、本基金会等。下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本社会组织自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符合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工作;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社会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努力完成本社会组织所担负的任务;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对本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参与讨论决定本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六)对本组织违犯党纪的党员,给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七)领导本社会组织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在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批同意。

第四十九条协会终止前,要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条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协会终止后的结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剩余的资金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20年9月26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